「大政府」下 的「零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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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日 星期一

政府較早前公布,在各「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諮委會)一致支持下,把全港公屋的公共地方列為禁煙區。不過,最近卻有報導指出,房屋署在會議紀錄中刻意刪除了部分諮委會反對禁煙安排的意見,揑造「零反對」的情況。

在「大政府」的環境下,政府在大至住屋、小至文娛康樂活動中都擔當著服務提供者的角色。這些政府機構目標高尚,房屋署以關懷為本、顧客為本;康文署要齊心合力為社群,但事實上她們卻往往與服務對象的需求脫節。作為全港最大「住宅出租機構」的房屋署,固然漠視部分「租客」的意見而推行全面性禁煙;作為「康樂及體育設施」提供者的康文署,轄下的健身室、壁球場一樣空置率奇高,其考慮「顧客」需求的程度可想而知。

其實房屋署的「零反對」、康文署的「無人」健身室與壁球場,都只不過是制度下的必然產物。我們需要知道,以客為尊的概念並不是為顧客的利益而提出,而是服務提供者達到自身利益、尋求盈利的手段。「全為了你」的口號是騙人的,但顧客因為經營者的唯利是圖而得到良好服務,又確實是兩全其美、各取所需。相反,政府機構既然不是以盈利為目標,又何需要面對市場、考慮「顧客」意見﹖當然,在唯利是圖的市場經濟下會出現一些如油魚扮鱈魚、「無C利賓納」(新西蘭的利賓納被驗出不含維他命C)等情況,但事後經營者都需要為其不當行為付出沉重代價,莫論真心假意,也要給公眾一個道歉。假若由政府營運超市,出現油魚扮鱈魚的機會很小,但根本沒有鱈魚出售的機會很大。對不當行為的回應﹖房屋署被揭發造假後表示,只有小部分諮委會反對全面禁煙,更加強調不少市民反映屋邨應全面禁煙,措施是有民意支持的。

政府直接提供服務的理由,無非是以低廉價錢幫助有需要人士(如公屋)或鼓勵特定活動(如教育)。其實要達到同樣目的,卻絕非別無他法。既然政府機構缺乏回應服務對象的誘因,我們可不把成立這些機構、提供這些服務的資金,以「學劵」、「租金劵」等形式直接給予受助人士,讓他們選取自己喜歡的服務提供者﹖這種方法既能達成政策目的,又能令受助人士得到應有的服務水平,一石二鳥,又何必拘泥市場經營會否因此而賺取利潤﹖

4月2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




高斯理論與嘉美雞直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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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減低禽流感風險,要求零售雞檔「日日清雞」。包括「嘉美雞」在內的本地雞農,表示考慮收購零售雞牌,以「一條龍」方式賣雞。

這種收購,其實可以高斯理論解釋。高斯理論指出,界外效應(externalities)可經由諸如收購合併的方法內部化(internalization)解決。政府要求雞檔「日日清雞」,無非認為活雞過夜會增加禽流感風險,威脅市民健康。由此觀之,「日日清雞」的額外成本其實本來就是雞檔的界外成本(negative externalities)。可是,假如雞檔的收入是$100、成本是$70、「日日清雞」的成本是$40,雞檔只有關門大吉。

不過,由於需要牌照才能零售活雞,於是雞檔的存在同時對雞農存在界外效益(positive externalities)。只要有足夠大的界外效益(假如雞檔交回牌照,雞農便無法出售活雞,這個界外效益應該是出售活雞與冰鮮雞的盈利差額),例如收入是$50(同時也是雞檔部分成本)、成本是$10,本地雞農便會收購雞牌以減少損失(即總盈利是$30)。

根據這個想法,政府在嘗試以賠償「解決」零售活雞業時,也應該致力減低雞農、雞檔合併之間的交易費用,甚至將有關活動推至內地,這樣對社會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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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聞與委託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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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價飛升,消息指部分航空公司考慮機票按乘客體重收費,未知孰真孰假。

機票按人頭收費行之已久,部分人或感如此提議稀奇古怪。可是根據張五常教授的委託定價,人頭其實是一人各種特質(高矮肥瘦)的委託。航空公司提供服務大部分與人頭數目有關,故人頭乃成機票收費之委託。現今油價飛升,飛機負重的額外成本高於量度乘客體重的額外成本,體重因而成為人頭之外的委託。

行為隨限而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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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競爭法扶助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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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賢智庫在《經濟日報》發表文章支持《競爭法》立法,當中提及:

"在香港這個面積細小、人口集中的城市,不少行業是很難容許太多企業參與競爭的。所以我們現在看到很多行業,例如食品供應、超級市場、公共交通、電訊市場等,都由一至數間企業主導了市場。要在這些行業上引入競爭,就需要在行政和立法方面對市場作出重大的干預。"

"另一方面,我認為整個競爭法的目的是要扶助中小型企業。"

作者似乎對於壟斷形成一無所知,公共交通及食品供應(作者應指活豬牛﹖)本來就是政府(本地或內地)政策保護下的壟斷,引入競爭關鍵在於開放市場,制定《競爭法》基本上可以肯定無助打破壟斷。

另外,不同學派雖然對於《競爭法》的優劣及設計有所分歧(而且是很大的分歧),但偏偏就是對於《競爭法》不應以「扶助中小型企業」為目的最有共識。試想,《競爭法》若不以增加效率為本,而強行扶助特定企業,或是強行為「很難容許太多企業參與競爭」的市場增加名目上的競爭者,於社會、消費者有何益處﹖

"However, artificially helping small firms to survive when they are not operating at an efficient scale of production is in contrast with economic welfare objectives, Indeed, this would encourages inefficient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and would contribute to keep high prices in the economy" - Competition Policy: Theory and Practice by Massimo Motta

競爭法的考量

"Antitrust is an economic, not a moral, enterprise. Nor is its goal compensation for competition's victims, albeit the competitive process produces many. Antitrust is a defensible enterprise only if intervention into the market is economically justified. That entails that the market be "bigger" in some sense as a result of intervention - whether "bigger" is measured by higher output, improved quality, lower prices, or more innnovation. Furthermore, the increase must be enough to justify the high cost of operating the antitrust machinery." - The Antitrust Enterprise by Herbert Hovenkamp

轉載: 自由市場




林行止的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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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行止先生早前於《信報》的一段自白,「寫了三十多年政經評論,筆者對過去理直氣壯地維護資本主義制度頗生悔意」,蕭滿章前輩率先刊登了楊懷康先生的想法,其中一段最為發人深省:

"讀了海耶克 的《自由的憲章》才恍然大悟,蘭德的桃花源跟馬克思「各盡其能、各取所需」的 地上天堂一丘之貉而已;兩者的終極目標雖則南轅北轍 —— 在蘭德的理想國裡人 人自私自利而社會和諧富足,在社會主義的烏托邦則人人無私奉獻而一切天天向上 —— 可是其出發點則如一,那就是嚴復說的「強物情,就己意」;無論是蘭德或 馬克思都蔑視生活現實,追求他們的理想則必然不擇手段,踐踏扭曲人性,竊瀆人 的尊嚴。"

從來不是甚麼主義的信徒,主要相信的是價格分配(張五常教授所說的,「千規律,萬規律,經濟規律只一條」)及個人選擇;個人選擇,包括個人自願放棄部分選擇權利,公司的組成便為一例。

制度的選擇,從來不是追求烏托邦,只是在考慮交易費用之下,兩害取其輕;反對政府干預,主要也非認為市場可以得出一個完美無瑕的結果,而是不認為政府在相關方面有任何交易費用的優勢。

我們都浪費不少時間尋找餐廳,中央為各人安排特定用膳地方可以減少「浪費」。問題在於,政府如何得知各人喜好﹖掌握喜好的成本又是否較自行尋找所「浪費」的時間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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