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五常 還斂集 [清楚的權利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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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五常
蘋果日報
還斂集
清楚的權利界定 (05/01/2007)


在一九六九年出版的《佃農理論》的結論中,我對當時盛行的經濟發展學說痛下批評(見一六○頁),指出這門學問的「理論」,漠視了產權的局限條件,胡說八道,不知所云。產權局限對人類行為有決定性,當時是艾智仁與高斯的學問,由我推到經濟發展那邊去。十年後,我發表《千規律,萬規律,經濟規律僅一條》,是針對中國當時風雨欲來的改革下筆了。跟在《賣桔者言》、《中國的前途》、《再論中國》等文章結集中,重複又重複地細說產權對經濟發展的決定性。

是二十多年前的往事了。當年侯運輝問:「你寫來寫去都是那幾句,沒有其他可說嗎?」我回應:「這是秘密,不要說出去。只幾句可以說那麼多遍,次次不同,厲害不厲害?」

幾天前見到高斯的助手,對他說:「論及西方經濟學對中國改革的貢獻,高斯比佛利民重要。當年北京不能接受私有產權,但清楚的資產權利界定他們卻接受了。界定權利其實就是私產,淺的,奇怪人類文化要等到高斯才說出來。」淺得離奇,但以研究經濟思想史而名滿天下的史德拉,曾經說高斯定律是二十世紀最重要的經濟學思維。艾智仁被譽為產權經濟學之父,源於他的口述傳統,天天說,有深度,但沒有說出「權利界定」(delineation of rights)這幾個字。

一般人把「高斯定律」入了他一九六○的那篇《社會成本問題》的帳。我認為該定律早一點,起自高斯一九五九的《聯邦廣播委員》一文。文到中途,他談及土地種植與泊車的例子。他說,一個人在土地上種植,另一個人在該地泊車,損害了植物。是誰損害了誰呀?要誰補償給誰才對?要泊車者補償給種植者,不是損害了泊車者的權利嗎?究竟是種植者有權種植,還是泊車者有權泊車呢?如果土地的使用權屬於種植者,清楚說明,泊車者大可付錢給種植者,讓他泊車。倒轉過來,如果土地的使用權屬於泊車者,種植較有利,種植者大可付錢給泊車者,讓他種植。這例子的最後結句就是高斯定律:The delineation of rights is an essential prelude to market transactions(權利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先決條件)。


後來(一九六○)高斯寫的《社會成本問題》(獲諾獎那篇)當然重要,我讀過無數次,但先入為主,說到高斯定律我老是想那種植與泊車例子的結句,可能只有我一個人這樣想(少人讀那《聯邦》長文,從頭讀到尾的可能不及兩掌之數)。一九六七認識高斯之前,我聽到高斯定律可能是佛利民先說的。一九六八的春天,與高斯在芝大校園漫步,我舊事重提,問及六○年的春天在戴維德家裡的大辯論(見《張五常英語論文選》二七二至二七三頁,行內一致認為是經濟學歷史上最精彩的辯論)。言談中我問及當時在場的佛利民的貢獻。高斯說:「米爾頓的思想清晰絕倫,他發言後我知道自己沒有錯,也知道我是安全地抵達家園了。」我停步,望他,說:「怎麼可能呢?你在一九五九那篇文章裡,種植與泊車例子之後,你不是說過權利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先決定條件嗎?那就是高斯定律,米爾頓怎可以說得更清楚?」他彷彿呆,無言以對。之前之後,行內似乎沒有誰提到該例子的重要結句。中國經濟改革,我曾經不遺餘力地以中文下筆,介紹佛利民與高斯的思想。佛老早就大名遠播,差不多用不我介紹。高斯的思想主要是由我介紹的。可不是嗎?七十年代在美國,高斯認為真的明白他的人只我一個,而八二年回港任職用中文下筆也是由他催促的。下一篇文章,倒轉過來,得到中國發展的發,我會提出這路思維的一個重要變化。電郵: nscheung@netvigator.com 逢周二、周五刊出



張五常 南窗集 [經濟學的缺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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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五常
壹週刊
南窗集
經濟學的缺環  (24/05/2007)


說過無數次,要解釋世事,我們首先要知道世事是怎樣的。雖然高斯和我有這信念,但從科學方法的角度衡量,這信念不對。在經濟學行內我們二人無疑是少數。佛利民曾經在他的重要方法論文章中說,理論是要推斷還沒有發生的事,因而與高斯吵了一陣。互有誤解,沒有大問題,雖然詳盡的裁判不容易。

科學理論無疑可以推斷還沒有見到的事,但不是說可以推斷根本不存在的現象。這方面,愛因斯坦誤導了後人。他的相對論推斷的,之前沒有誰想像到,更勿論觀察到了。這誤導有兩方面。其一是他推斷了從來沒有觀察到的現象,使後人認為自己也可以。這是不自量力:愛因斯坦可以想到的,你能想到嗎?其二是雖然相對論驚世駭俗,愛氏可不是毫無依憑地想出來:他問速度快過光會是怎樣的。

另一項二十世紀的神奇發現是DNA的結構。故事難得一遇:當時沒有誰見過或知道這結構是怎樣的,但奇怪地,差不多所有生物學家都知道有DNA這回事,於是拼命找尋。對科學有興趣的同學,《The Double Helix》這本書是非讀不可的。

上述可見,儘管科學可以推斷從來沒有見過的現象或行為,但成功的科學,可不是毫無依憑,或試行推斷根本不存在的。科學可以推斷沒有見過的,邏輯說原則上可以毫無依憑,但實際上成功的例子總要有點實據。相對論如是,DNA的發現也如是。

可憐經濟學,毫無實據的理論不勝枚舉。上世紀五十年代的經濟發展學說,大部分的理論是試圖解釋不存在的現象。到了六十年代,破口大罵者無數,可惜到今天還有些課本不知所謂地保留。然而,也是今天,現象毫無實據依憑的理論,經濟發展學說之外還有其他,不少的。為什麼經濟學者老是不願意到真實世界走走,調查一下,肯定了現象或行為的存在才作理論解釋呢?科學方法說不一定需要這樣做,但試圖解釋可能不存在的現象不是很愚蠢嗎?我不打算在這裡批評那些無從驗證的理論——這是另一回事——要說的是肯定了現象才作解釋是明智的選擇,不要管科學方法怎樣說了。


這就帶來本文的重心。在今天發展得我很不滿意的「新制度經濟學」之前,從現象那方面看,經濟學有一個重要的缺環(missing link)。那是沒有誰注意到的合約安排。傳統的「微觀」理論,只重於資源使用與收入分配這兩項,合約安排很少人提及。轉到「宏觀」,國民收入、失業、貨幣等加了進去,但合約安排是沒有提到的。問題是,漠視了合約安排,我們真的能解釋資源使用、收入分配與其他宏觀現象嗎?數十年前我認為有困難,或不夠全面,今天則認為漠視了合約安排這個缺環,其他經濟現象的解釋容易闖禍。

不是我發明的,但差不多吧。先入為主,英雄是戴維德。他那口述傳統的捆綁銷售對我有深遠的影響。我不同意他以價格分歧來解釋捆綁銷售(二十多年前對他說了,他同意),但為這個「怪」現象我曾經多個晚上睡不。原因是這現象不是資源使用與收入分配牽涉到的,宏觀經濟更沒有提及。絕對有趣,屬經濟之內的行為無疑問,但算是哪門哪類呢?放不進去,是以為難。

一九六六構思《佃農理論》時,只一個晚上我在理論上證明了在資源使用與收入分配這兩方面,佃農分成與固定租金沒有什麼不同。過了兩天,驀然驚覺,意識到那是兩種不同的合約,跟就想到合約有結構性。於是問:既然經濟效果一樣,為什麼會有不同的合約出現呢?這是後來我發表合約的選擇的原因。很抱歉,我要等到《佃農理論》發表後,才想到沒有戴維德的捆綁銷售,我不會想到合約選擇那邊去。


從合約的選擇到調查件工合約到一九八三發表的公司理論,我主要是從減低交易費用的角度來解釋合約安排。這思維當時可沒有帶到資源使用與收入分配這兩方面去。原因是寫《佃農理論》時,我搜集到的數據一律顯示,用佃農分成或固定租金兩種不同的合約安排,地主的租金收入大致一樣,每畝農地的產出也大致一樣。一九七七分析座位票價,優質座位票價刻意地偏低,對座位的使用與老闆的收入有明顯的不同效果,但我還是沒有注意到合約的不同安排會影響了資源使用與收入分配。這是說,我沒有注意到如果漠視了合約安排,我們對資源使用與收入分配的推斷會出錯。

第一次注意到對合約安排的漠視不僅忽略了一組有趣的現象,而且這些安排對資源使用與收入分配有決定性,是二○○二年。寫《制度的選擇》,分析失業,歸咎於合約「失敗」,我指出分紅合約與件工合約的工資調整彈性高,失業的機會下降。中國九十年代後期有嚴重的通縮,但失業率沒有明顯上升,經濟依然迅速增長,是重要的支持與啟發。再跟就是中國的縣與縣之間的激烈競爭制度。產權大致上是私產,只是地區的合約安排與外國的有大差別,競爭於是自成一家,經濟就急速增長了。

是重要的發現。合約安排作為傳統經濟學的缺環有兩重意思。其一,合約安排是一組有趣的行為或現象,解釋了合約的選擇會讓我們多知世事。其二,合約安排的本身會影響資源使用與收入分配,對人民的生計可以有重要的影響。


後者的重要性沒有誰注意到,這裡不妨重筆記之。高斯定律說,只要資產的權利界定夠清楚(即是說私產存在),資源的使用是有效率的,市場的成交會解決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的分離。當年我的貢獻,是說因為有交易費用的存在,同樣是私產,合約的選擇往往不同。這是四十年前說的了。我跟說漠視了合約的安排,我們不能明白經濟運作的整體。今天的發現,是不同的合約選擇,可以有很不相同的經濟效率。社會成本的問題,不同的合約安排皆可解決,但沒有這問題可不是說經濟效率或增長率會是一樣的。不同的合約安排所帶來的不同競爭效果,顯然重要,但沒有誰指出過。這是缺環中的缺環了。

讓我用三個層面來總結上述的缺環吧。產權制度是一種安排——嚴格來說也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合約——對經濟效率有決定性。漠視產權曾經是經濟學的一個缺環,指出其重要性的有奈特,有艾智仁,也有高斯。這方面我的貢獻,是指出產權的存在起於有社會(交易)費用。有了私產的安排,不同的合約安排會出現,漠視了合約安排是經濟學的缺環的第二個層面,首先指出的是高斯與戴維德,我接手,推到合約的結構與選擇這兩方面去。同樣是私產,不同的合約安排可以有不同的經濟效率——不同的資源使用與收入分配。不是史密斯傳統的效率排列,我在《佃農理論》中說是錯了的,而是滿足了傳統的「有效率」,不同的合約安排還會有不同的效率層面。這是上述的經濟學的缺環的第三個層面,最高的,效果間接,不容易看出來。我要活到七十歲才肯定,可能是我在經濟學上最後的重要貢獻了。

是非常複雜的學問。不是湛深,而是複雜,我搞了四十年才知大概。這篇文章恐怕不易明白,我要再從另一個角度解釋。



張五常 南窗集 [宏觀理論潰不成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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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五常
壹週刊
南窗集
宏觀理論潰不成軍(二之一)  (10/05/2007)


二○○○年的春天,曾獲經濟學諾獎的牛津大師J. A. Mirrlees到港大演講,講題是以「效率工資理論」(efficiency wage theory)演變出來的失業解釋。效率工資的要點,是僱主刻意地把工資提高,高於市價,鼓勵員工,彷彿在驢子前頭掛紅蘿蔔,也在後面加鞭。工資高於市,失業就容易解釋了。有幾位學者以效率工資分析而獲諾獎,其中一位提到我一九七七年發表的文章給他啟發。該文說優質座位的票價刻意偏低,因為老闆要優質座位先坐滿,使開場後購劣票的不能坐到空置的優質座位去。

Mirrlees在港大演講時,我作主持,講後是聽眾提問時間。我說:「既為主持,行規說我是不能提問的,但這次我不僅要破例,而且是提問的第一個。」跟問:「你的失業理論是基於時間工資合約(wage contract)的。今天的中國,這種合約差不多不存在。中國工廠要不是以件工(piece-rate contract)算,就是以一個基本工資加獎金或花紅(bonus)。沒有單以時間算工資的安排,你的理論豈不是全盤錯了?」大師風範,Mirrlees立刻同意有獎金或花紅的安排,他的分析不管用,但不明白為什麼在件工合約的安排下,他的理論也不管用。

當時是提問時間,身為主持,我不能多作解釋,何況件工這回事,說來話長。行內分析件工合約的文章是有的,但沒有一篇知道這種合約是怎樣的一回事。一九六九我開始跑工廠,實地調查件工合約,知之頗詳,其後以之為重心,一九八三發表《公司的合約本質》。二○○二寫《制度的選擇》,再引用調查件工的心得,手起刀落,把自己十分欣賞的魯賓遜夫人的效率單位(efficiency unit)分析殺得片甲不留(見第四章第二節)。這可見漠視真實世界是經濟學發展的致命傷。

牛津大師顯然不知件工合約是怎樣的一回事。不是工人以產出件數算工資那麼簡單。工廠老闆收到買家的打價要求,說明產品如何,數量多少,交貨日期等等,一般當然也要求看樣板了。老闆算價,原料與其他成本外,件工的每件工資要看工人願意接受多少,往往要洽商。這是說,件工工資的釐定,接單與否,要看市場形勢。經濟不景嗎?競爭依舊,件工工資要向下調整,否則老闆有單不接,工人面對減產的情況,大可商量。


獎金或分紅制那樣,件工合約所含意的工資於是有彈性,失業不容易出現。以時間算工資,向下調整有困難。老闆說要減工資,憑什麼可以說服員工接受呢?說沒有錢賺嗎?員工不容易相信。說生意要虧蝕嗎?員工不跑掉才怪。何況好些時,例如香港,政府或公立機構的工資不減,私營的要減,說服力就更小了。獎金或分紅合約的工資有彈性,因為基本工資夠低,生意不對頭獎金或分紅自動向下調整。件工合約的工資有彈性,因為每件買家願意出多少錢,扣除其他成本,可以直接算出工人產出的所值。

寫到這裡,要順便說一下政府推出最低工資政策這個老話題。我反對中國推出最低工資,某君指出美國有正規學術報告,說最低工資對失業影響不大。蠢到死,最低工資對失業的直接影響不會很明顯,但因為約束了分紅合約與件工合約的選擇,僱用合約就失去了調整工資的彈性,對失業的間接影響變得嚴重了。最低工資阻礙了分紅合約的選擇,因為時間工資夠高,分紅沒有空間。最低工資阻礙了件工合約的選擇,因為時間工資夠高,以產品件數算某些工人達不到最低工資的水平。一件完整的產品,其中多個部分每部分可按件工算。上世紀二、三十年代,美國就因為工會的壓力,件工被政府定為不合法!


從事宏觀經濟研究的眾君子似乎不知道,如果沒有僱用勞工,失業不會存在。任何人都要生存,僱用勞工不存在,任何人皆自己「僱」自己,何失業之有哉?好比中國昔日的傳統農業經濟,各家自掃門前雪,從爺爺到子孫到老婆妾侍,不管是從農或從工或從商,皆家庭自生自滅,何失業之有哉?產品市場是有的,但僱用市場小得很。遙想神州當年,被聘用或被僱用的是「仕」,學而優則仕也。當時做官的被聘用,聘書是合約。有失業嗎?沒有。被皇帝上頭「炒魷」時有所聞,但被炒後「辭官歸故里」,回到鄉土工作去。被貶的也有,但算不上是失業。蘇子被貶到海南不是失業,而曠達如蘇子還可以寫出好文章。

是的,失業永遠起於僱用或聘請合約出現了問題。這是說,失業是一個合約「失敗」的現象。搞起宏觀經濟的凱恩斯,不明箇中道理,只考慮時間工資,說這工資向下調整有頑固性。一子錯,滿盤皆落索!凱氏對三十年代的經濟大蕭條開出的藥方,是增加投資,增加消費,市場不增加,或增加不夠,政府要親力親為,促成後來的大政府形勢。


佛利民不同意凱氏之見,著書立說,指出當時聯邦儲備局對貨幣量的供應,處理頻頻失誤,是大蕭條的主要原因。我認為那只是其中一個原因,不是主要的。美國當時已有反托拉斯法,有福利經濟,有最低工資,而工會早就林立了。有了這些,阻礙了僱用合約的自由選擇。局限有別,通縮對經濟的殺傷力激增,在這情況下,增加貨幣量,搞起一點通脹,對失業是有幫助的。但如果美國當年不搞三搞四,因幣量不足而引起的通縮是不會導致大蕭條的。這方面,中國九十年代後期是重要的例證。當時官方的通縮率百分之三,考慮到產品質量同期急升,這通縮率會在百分之十以上,而樓價則下降了七成!失業率怎樣呢?基本上不變,更重要的是經濟繼續急升。這是因為北京當時沒有推出福利經濟,少管最低工資,僱用合約的選擇一律自由。

因為三十年代的經濟大蕭條而搞起來的宏觀經濟學,一無是處,開壞了頭,發展下去豈非廢物哉?(二之一)

(按:上期說鄭州機場的咖啡事件,是深圳機場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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