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窗集 : 從安排角度看經濟缺環(之八)
前 文 提 及 , 解 釋 個 別 合 約 安 排 , 指 出 某 些 交 易 費 用 的 轉 變 就 足 夠 , 但 分 析 制 度 的 整 體 , 把 交 易 或 社 會 費 用 的 整 體 放 進 去 , 要 過 三 道 難 關 。 前 文 分 析 過 首 兩 道 , 這 裡 轉 談 第 三 道 , 最 困 難 的 。 困 難 的 起 因 , 是 經 濟 學 要 遵 守 在 局 限 下 個 人 爭 取 利 益 極 大 化 這 個 武 斷 假 設 , 任 何 情 況 不 能 反 覆 。 稍 有 差 池 , 或 時 守 時 不 守 , 推 理 邏 輯 立 刻 發 神 經 , 假 說 不 可 能 被 推 翻 , 於 是 無 從 驗 證 。
假 設 個 人 爭 取 利 益 極 大 化 , 交 易 費 用 是 一 種 局 限 , 是 制 度 或 合 約 安 排 的 成 本 。 從 套 套 邏 輯 的 角 度 看 , 任 何 安 排 , 這 些 費 用 一 定 是 最 低 的 。 史 密 斯 的 思 維 說 , 人 的 自 私 會 帶 來 改 進 生 計 的 安 排 , 雖 然 沒 有 明 確 地 考 慮 交 易 費 用 , 但 確 是 白 紙 黑 字 地 這 樣 寫 過 。 問 題 是 , 我 們 怎 可 以 解 釋 昔 日 中 國 的 人 民 公 社 的 興 起 呢 ? 說 過 了 , 人 民 公 社 是 一 種 合 約 安 排 , 交 易 或 制 度 費 用 高 得 離 奇 , 死 人 無 數 , 而 我 自 己 絕 不 懷 疑 , 一 種 足 以 滅 絕 人 類 的 制 度 安 排 是 可 以 出 現 的 。 局 限 下 爭 取 利 益 極 大 化 , 怎 可 以 導 致 災 難 性 的 發 展 呢 ? 無 可 置 疑 , 解 釋 當 年 的 人 民 公 社 從 大 鍋 飯 起 , 演 變 出 來 的 公 社 工 分 制 , 跟 是 生 產 大 隊 、 生 產 小 隊 , 再 跟 是 包 產 到 組 、 到 戶 、 到 勞 、 到 大 包 乾 — — 到 今 天 的 權 利 界 定 及 驚 人 的 經 濟 增 長 — — 遠 比 解 釋 為 什 麼 人 民 公 社 的 出 現 來 得 容 易 。 不 要 告 訴 我 毛 主 席 的 主 張 是 個 解 釋 — — 要 解 釋 的 是 為 什 麼 當 年 有 那 麼 多 人 支 持 人 民 公 社 。
史 密 斯 是 古 往 今 來 的 一 個 偉 大 思 想 家 。 他 的 思 維 有 兩 個 相 關 的 重 要 起 點 , 都 對 。 其 一 是 人 的 自 私 自 利 , 通 過 專 業 產 出 與 市 場 交 易 , 互 相 得 益 , 給 社 會 帶 來 驚 人 的 財 富 增 長 — — 這 是 後 人 重 複 過 無 數 次 的 「 無 形 之 手 」 了 。 其 二 , 史 前 輩 認 為 人 與 人 之 間 有 同 情 心 , 有 點 互 愛 : 見 到 一 個 孩 子 快 要 溺 斃 , 有 人 會 跳 下 水 去 搶 救 。 二 者 相 加 , 再 加 上 博 學 多 才 , 洞 察 入 微 , 史 氏 的 思 維 走 上 了 後 來 影 響 達 爾 文 的 「 適 者 生 存 , 不 適 者 淘 汰 」 的 路 , 以 之 闡 釋 制 度 安 排 的 演 變 。 很 不 幸 , 思 想 偉 大 如 斯 , 卻 無 從 解 釋 為 什 麼 單 是 二 十 世 紀 , 就 出 現 過 那 麼 多 次 近 於 毀 滅 人 類 的 競 爭 安 排 。 如 果 我 們 接 受 赫 舒 拉 發 的 《 The Dark Side of the Force 》 的 看 法 , 那 麼 三 十 年 來 大 行 其 道 的 博 弈 理 論 , 是 起 於 史 前 輩 漠 視 了 人 類 的 本 質 有 無 可 救 藥 的 一 面 : 自 私 推 到 盡 頭 , 在 某 些 局 限 下 , 可 以 是 漆 黑 一 片 的 。 我 不 認 為 博 弈 理 論 可 以 解 釋 什 麼 , 但 究 竟 是 哪 些 局 限 推 翻 了 史 前 輩 的 規 律 是 個 重 要 問 題 。
是 哪 種 哪 類 的 局 限 可 以 導 致 災 難 性 的 制 度 安 排 呢 ? 讓 我 們 回 到 Tripolitania 的 土 地 公 用 的 例 子 去 。 作 者 A. Bottomley 發 表 該 短 文 是 一 九 六 三 年 , 今 天 Tripolitania 的 土 地 制 度 安 排 可 能 改 變 了 。 我 沒 有 跟 進 , 這 裡 提 出 的 解 釋 是 猜 測 , 作 不 得 準 , 雖 然 其 他 實 例 支 持 我 的 看 法 。
話 說 Tripolitania 的 土 地 極 宜 種 植 杏 仁 樹 , 租 值 高 , 卻 公 用 放 牧 , 土 地 的 租 值 於 是 消 散 了 。 這 是 走 上 了 史 密 斯 的 思 維 不 容 許 的 路 , 那 是 為 什 麼 ? 有 幾 個 可 能 。 首 先 , 我 們 不 能 漠 視 當 年 史 德 拉 與 高 斯 提 出 的 、 半 說 笑 的 理 由 : 蠢 政 策 可 能 因 為 人 生 得 蠢 。 Tripolitania 的 人 民 可 能 因 為 知 識 不 足 , 或 訊 息 費 用 過 高 , 所 以 不 知 道 土 地 可 以 界 定 為 私 產 , 或 不 知 道 杏 仁 有 市 場 價 值 。 有 可 能 嗎 ? 機 會 甚 微 : 這 些 訊 息 得 之 甚 易 也 。
第 二 個 可 能 的 機 會 較 高 。 那 是 私 產 的 界 定 與 保 護 的 費 用 高 : 建 造 欄 杆 費 用 不 小 , 而 外 人 侵 犯 ( 偷 杏 仁 ) 要 防 禦 , 加 上 在 政 局 不 穩 定 或 戰 亂 隨 時 會 出 現 的 情 況 下 , 需 要 長 期 培 植 的 杏 仁 樹 是 不 容 易 考 慮 了 。 這 解 釋 的 命 中 率 可 觀 : 一 九 八 三 年 底 從 香 港 坐 火 車 到 廣 州 一 行 , 見 到 小 果 樹 開 始 培 植 , 我 立 刻 說 中 國 的 開 放 改 革 不 容 易 走 回 頭 路 : 農 民 一 般 有 這 樣 的 判 斷 , 他 們 對 維 護 產 權 的 壓 力 比 我 的 文 章 建 議 大 得 多 了 。
第 三 個 可 能 的 機 會 也 高 。 那 是 儘 管 我 們 見 到 的 是 土 地 公 用 放 牧 , 其 實 不 是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放 。 如 果 放 牧 的 人 數 或 戶 口 有 數 量 約 束 , 租 值 不 會 是 零 : 土 地 的 租 值 是 零 , 但 放 牧 的 權 利 , 因 為 有 戶 口 約 束 , 不 是 零 — — 土 地 私 產 應 得 的 租 值 , 某 部 分 轉 移 到 有 戶 口 約 束 的 放 牧 權 利 那 邊 去 。 租 值 的 總 額 比 不 上 土 地 界 定 為 私 產 , 但 戶 籍 因 為 數 量 有 約 束 而 值 錢 , 是 另 一 種 租 值 。 三 十 八 年 前 我 調 查 公 海 漁 業 , 結 論 與 傳 統 的 租 值 消 散 有 別 。 公 海 本 身 不 是 私 產 , 不 能 收 租 , 但 漁 船 的 數 量 有 牌 照 管 制 , 每 個 牌 照 的 市 價 動 不 動 數 十 萬 美 元 , 是 租 值 。 有 牌 照 的 當 然 不 反 對 漁 海 公 用 , 但 極 力 反 對 多 發 牌 照 ! ( 後 來 美 洲 西 岸 的 海 灣 學 香 港 , 以 浮 籠 飼 養 三 文 魚 , 使 魚 價 暴 跌 七 成 , 漁 船 牌 照 之 價 下 降 九 成 , 大 吵 大 鬧 , 今 天 打 成 怎 樣 我 沒 有 跟 進 。 )
上 述 的 分 析 含 意
一 個 沒 有 人 提 出 過 的 重 要 規 律 。 ( 這 裡 先 賣 個 關 子 , 讓 讀 者 猜 猜 , 很 難 猜 中 的 。 )
每 個 人 在 局 限 下 爭 取 利 益 極 大 化 , 合 約 或 制 度 安 排 的 選 擇 會 朝 增 加 資 源 使 用 的 租 值 那 個 方 向 發 展 。 這 是 減 低 租 值 消 散 或 減 低 交 易 費 用 的 方 向 了 。 然 而 , 姑 勿 論 人 民 公 社 那 個 層 面 的 租 值 消 散 的 安 排 , 局 部 的 租 值 消 散 或 公 用 資 源 的 安 排 , 含 意 提 升 交 易 費 用 的 , 歷 史 屢 見 不 鮮 。 我 要 指 出 的 規 律 是 : 增 加 租 值 消 散 的 安 排 , 只 有 在 集 體 性 的 選 擇 可 以 出 現 。 當 然 , 社 會 永 遠 是 集 體 的 , 但 由 個 人 作 決 策 而 加 起 來 的 集 體 , 與 聯 群 結 隊 或 分 黨 分 派 的 集 體 決 策 不 一 樣 , 而 租 值 消 散 的 增 加 只 可 能 是 集 體 決 策 的 效 果 。 集 體 決 策 不 一 定 會 增 加 租 值 消 散 , 可 以 減 少 , 但 規 律 是 , 嚴 重 的 租 值 消 散 只 可 能 在 或 明 或 暗 的 集 體 決 策 中 出 現 。 一 般 來 說 , 不 管 民 主 不 民 主 , 政 治 決 策 多 屬 集 體 性 。
四 十 三 年 前 艾 智 仁 對 我 說 , 經 濟 學 的 起 點 永 遠 是 個 人 作 決 策 , 因 為 從 來 沒 有 集 體 決 策 的 理 論 ( no group theory ) 。 今 天 也 沒 有 。 回 頭 看 史 密 斯 , 他 是 以 個 人 作 決 策 為 起 點 。 在 自 私 自 利 與 同 情 心 的 合 併 下 , 邏 輯 說 , 災 難 性 的 租 值 消 散 推 不 出 來 。 另 一 方 面 , 集 體 是 由 個 人 組 合 而 成 , 集 體 的 決 策 也 是 由 個 人 決 策 組 合 , 不 同 之 處 是 , 先 或 明 或 暗 地 組 合 而 後 決 策 , 或 有 組 織 性 的 決 策 , 個 人 反 對 不 易 , 要 離 隊 獨 行 代 價 不 小 。 好 比 一 家 股 權 不 能 出 售 的 公 司 , 集 體 決 策 導 致 租 值 消 散 的 機 會 遠 高 於 股 權 可 以 出 售 的 。
一 九 七 四 年 我 發 表 重 要 的 《 價 格 管 制 理 論 》 , 其 中 提 到 , 凡 有 價 管 , 任 何 其 他 分 配 準 則 都 會 導 致 某 程 度 的 租 值 消 散 , 人 的 行 為 怎 樣 要 看 哪 種 準 則 被 採 用 , 而 準 則 的 採 用 或 選 擇 , 則 要 遵 守 在 局 限 約 束 下 減 少 租 值 消 散 的 規 律 。 今 天 回 顧 , 當 年 的 思 維 沒 有 錯 。 這 裡 作 出 的 補 充 , 是 集 體 性 或 對 個 人 有 強 迫 性 的 決 策 , 可 以 導 致 租 值 大 消 散 的 , 是 因 為 聯 群 結 隊 的 局 限 條 件 或 交 易 費 用 被 推 到 另 一 個 層 面 去 。 ( 之 八 )
